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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返还原物纠纷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抗辩要件

2025-07-09 14:15 来源:踏青网 点击:

不动产返还原物纠纷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抗辩要件

不同的占有类型具有不同的实践意义与法律意义,尤其是无权占有究竟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亦或是抗辩要件在民法学界尚存不同的观点。

此争论的结果也将直接影响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即直接影响了法院能否认定李某的返还原物请求,因此有必要对陈某、胡某的占有进行分析。

陈某、胡某对案涉不动产为无权占有

占有的分类及意义

占有根据不同的标准,有诸多不同的分类,也具有不同的状态与效果。当以“占有人有无自己所有的意思”为标准时,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当以“占有人对物的控制状态”为标准时,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当以“占有人有无合法的占有源权”为标准时,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中无权占有可以进一步分为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进一步分类的标准为“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时的主观心态”。

具体规定是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时不知或不应知自己没有合法占有源权的是善意占有;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占有源权的是恶意占有。民法上区分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意义在于:能够通过转移直接占有来交付标的物,也能够通过转移间接占有来交付标的物。

另外,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人可能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区分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无权占有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仅当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物权人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另外,留置权的成立需要物的占有人为有权占有;区分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当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只有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物权人支付保管、维修标的物等必要费用。

若标的物因无权占有而遭受损失,则善意占有人仅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占有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后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保险金的,善意占有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则应当承担。

另外,只有善意占有人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恶意占有人则不能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分析的案例为不动产返还原物纠纷,前述占有的法定分类之中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与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之间有较大的关联:

陈某、胡某对案涉不动产的占有类型直接决定着李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能否顺利行使,同样也决定了他们将受到民法的何种保护。

陈某、胡某的占有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何谓有权占有、何谓无权占有。占有的有权亦或无权,都由占有的本权决定。占有之本权,既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但不应当包括人身权。

因此,若要确认占有究竟属有权抑或无权,应当对占有是否具有本权进行检视:有本权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没有本权的占有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可能是占有自始没有本权,也有可能是在占有的过程中丧失了本权,使有权占有转化为了无权占有。

为了探究陈某、胡某占有究竟属有权占有或是无权占有,应当检视陈某胡某二人有何种作为占有之本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先检视陈某、胡某对案涉不动产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物权。

经过分析,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李某无疑,根据“一物一权”原则,陈某与胡某不可能再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除了所有权以外,陈某与胡某亦不享有对该不动产的他无权,因此陈某、胡某对案涉不动产的占有并非基于物权。

而后检视陈某、胡某对案涉不动产的占有是否基于合法有效的债之法律关系。依据陈某、胡某的主张,其二人已经同蓝某成立了不动产买卖合同,而蓝某与金某公司对陈某、胡某的主张不予认同,因此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还存在争议。

订立合同无疑是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等有详细规定。另,本案中陈某、胡某所主张的订立买卖合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需要陈某、胡某与蓝某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在其一方做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后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但笔者认为陈某、胡某所主张的买卖合同自始未成立,原因在于陈某、胡某与蓝某之间并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不动产原所有权人金某公司对陈某、胡某所主张的买卖合同不予认同,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蓝某也公开表明不存在与陈某、胡某之间的买卖。而陈某、胡某虽主张其二人与蓝某之间已经达成了口头的买卖协议。

但是现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二人与蓝某曾经达成过买卖合意。另外,陈某、胡某所向金某公司支付的 150 万元并非案涉不动产的价款,而是其二人为自己公司所垫付的收购款,两级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其二人所主张的已经支付购买案涉不动产价款的情况不符。

综合现有的证据来看,陈某、胡某与蓝某之间并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其二人所主张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买卖合同自始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陈某、胡某对案涉不动产的占有既非基于物权,也非基于债权,应当认定为无权占有。

经过分析,应当认定李某对案涉不动产享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而陈某、胡某对案涉不动产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所认定的事实已经符合返还原物请求权成立之要求。

无权占有不得对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

无权占有应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就现行民法的规定来看,占有是影响返还原物请求权成立与行使的重要因素。鉴于《民法典》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且返还原物体系的完备性不够,导致了众学者对占有中的无权占有究竟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抗辩要件抑或是构成要件产生了较大的争论:

有学者认为无权占有应当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抗辩要件,而有的则认为无权占有应当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无权占有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究竟有何意义?持抗辩要件之观点的代表性学者有王洪亮、滕佳一等;持构成要件之观点的代表性学者有王泽鉴、王利明、崔建远、王雷等。持抗辩要件之观点学者们的重要理由为:

①所有权人要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只需要存在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法律规范的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即可,有权无权在所不问。

②要考虑原物返还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若无权占有是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请求人需要证明相对人为无权占有,难度相当大。

若无权占有是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抗辩要件,那么就会由相对来承担自己并非无权占有的证明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会使请求人的负担小很多。

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所有权人权利的圆满状态,只需要所有权人丧失占有、相对人获得占有,而无需区分相对人的占有为有权抑或无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就当然成立了。

即只要存在“侵占”事实,请求权人就能有效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将无权占有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传统民法观点,至今也为大多数学者所坚持。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要意义确实在于要恢复权利人物权的圆满状态,因此将返还原物请求权用于排除现实妨害。有法律依据的妨害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妨害有所不同。

有法律依据的妨害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来维护现时状态,没有法律依据的妨害同合法的物权权利相比显然是物权权利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将无权占有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从而达到回复物权圆满状态的目的是合理的。

虽然大多数学者赞同将无权占有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但关于构成要件的数量存在分歧,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等。返还原物请求权二要件说的具体观点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有两个。

其一是请求人必须为标的物的合格物权人,还包括例外情况即虽然并非标的物的合格物权人但是为法定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人,典型如失踪人之财产代管人、破产管理人等。

二是相对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三要件说的具体观点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有三。但不同的学者所主张的要件又各有不同。下面只列举些许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学者刘凯湘所认为的三要件有——请求人应当为失去占有的所有人、相对人应当是物的无权占有人、还需要具有相对人无权占有或侵夺的事实要件;学者季秀平所认为的三要件有——请求人应当为失去占有的物权人、相对人应当是相对人且为现实的无权占有人、还需要有相对人无权占有或所有标的物的事实要件。

返还原物请求权究竟有几个要件最为科学合理?学者丁宇翔在其研究中表明:“构成要件数量的多少并非是衡量某一制度构成要件科学与否的标准。构成要件虽然需要足够精炼,但是也应当充分体现其法律条文的规范要素。

同时,还应当设定具体场景,来检验所提炼的构成要件是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而返还原物请求权实质上就是物权人或者法定可行使物权的人对于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请求其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

笔者认为,返还原物构成要件的探讨不应该完全被局限在理论设想之中,应当充分结合审判实务,还要能较好地服务于审判实务。故而视无权占有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抗辩要件,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浓缩为“侵占”是不太妥当的。

主要原因在于“侵占”在法律理论上有界定的必要与难度,提高了实务适用、裁判的难度,并不便于实际运用。但王洪亮老师所提出的有关举证责任证明之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断然否认。

因此在返还原物纠纷之中可以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特别规定:由占有人举证证明自己并非无权占有,无法证明自己并非无权占有者将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无权占有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审判实务中亦有痕迹可寻,在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再 249 号的案件中,由占有人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并非无权占有。无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皆认可该做法,说明该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合理性与便利性。

笔者虽然赞同无权占有应当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但是却认为学者刘凯湘所提出的“还需要具有相对人无权占有或侵夺的事实要件”稍显冗余。

因为若存在无权占有标的物的当事人,那么无疑会有相对人无权占有标的物之事实,无需单独将此事实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并且该要件的认定对于实务操作也无所裨益,反而有过分理论化、割裂生活现实的嫌疑。

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的问题,现今的通说是构成要件一为请求人应当为合格的物权人,二为相对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