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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2025-07-08 20:15 来源:踏青网 点击: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作者简介】姚荣武,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15年刑事司法工作经验,10年律师工作经验,具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发表刑事专业文章累计38万余字。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件1400余起,帮助430余刑事案件当事人。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一并纳入刑诉法,认罪认罚从宽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同时确立了速裁程序这一简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 概念和特点

(一) 速裁程序的概念

速裁程序是采取简单的程序、较短的审理期限,针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的刑事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当庭宣判等简易方式审理刑事案件刑事诉讼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与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相比,速裁程序属于更加简化的程序,是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最为简易的形式案件审理程序。

(二) 速裁程序的特点

1. 审判组织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统一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审理程序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即基本上省略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3. 审理期限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二、 程序启动方式

(一) 适用条件

本条规定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1. 只有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2. 只有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适用速裁程序,二审则不适用速裁程序。

3. 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速裁程序适用于罪刑较轻的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4. 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方可适用速裁程序,即案情简单明了,基本案件事实无争议,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5. 适用速裁程序,还必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该程序。如果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法院不得强行适用。

6. 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可以”而非“应当”,即速裁程序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当然适用,即便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也并不必然要适用。

7.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院不再组成合议庭,而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此时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不得由陪审员独任审理。

(二) 排除适用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3.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4.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

5.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6. 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7.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8. 被告人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

9.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

三、 速裁程序的启动方式

(一) 辩护律师意见

1. 辩护律师的意见

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后可以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2. 辩护律师可以就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向检察院、法院提出意见。

(二) 公检机关的意见

1. 公安机关

(1) 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2) 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

2. 检察机关

(1)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有程序选择权。

(2) 认罪认罚后审理案件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3) 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4)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是否适用速裁程序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6)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A.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B.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C.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7)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8)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9)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继续按照速裁程序办理。

四、 审理

(一) 审理期限

1.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2.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结。

(二) 审理程序

1. 人民法院应当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

2. 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

3.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4.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5. 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

6. 根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

7.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8. 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

9. 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

10. 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11. 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三) 宣判送达

1.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2. 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当庭宣判;

3. 判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由审判员进行法庭教育;

4.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五、 程序转换

(一) 法院转换

1. 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3)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

2. 转为简易程序

(1) 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2) 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二) 检察院简易转换

1. 在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检察院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2. 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法院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六、 二审处理

(一) 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2. 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各地正在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截至发稿时,已经有山东青岛、湖南衡阳、吉首,湖北通城县、天津西青等多地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